ISO9000认证     ISO9001认证     ISO14000认证     ISO14001认证     IATF16949认证     ISO45001     HACCP认证     ISO22000认证     SA8000     ISO13485认证     FSC认证     ISO27000认证     QC080000     ISO10012     CE     ITSS认证     AS9100认证     GB27922认证     ISO50001认证     HSE     ISO20000认证    
东莞电信入网许可证(CAT)办理要求


CTA认证需要提供以下测试报告:

一、无委核准证(型号核准认证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通过无线电检测中心测试通过后,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认证证书(无委核准证)

检测周期:3周

无委核准证测试内容:

⑴RMS相位误差;

⑵频率容限;

⑶功率控制;

⑷射频输出调制频谱;

⑸传导杂散发射;

⑹峰值相位误差;

⑺大平均功率;

⑻突发时间功率关系;

⑼射频输出切换频谱;

⑽静态参考灵敏度;

⑾辐射杂散发射;

 

二、现网(MTNET)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测试手机与各个 厂家的基站的兼容性及通信效果。

检测周期:15个工作日

测试内容:

⑴位置更新测试;

⑵电信业务测试;

⑶与不同厂家的基站的兼容(切换)测试;

⑷与不同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的兼容性;

⑸在城区、近郊、远郊的通信效果测试;

⑹在有无双频覆盖区域的通信效果测试;

⑺在固定、低速移动和高速移动 中的通信效果测试;

⑻在移动中进行较长时间通话的通信效果测试;

⑼GPRS业务测试(MTNET)。

三、EMC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检验样品的电磁兼容性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周期:8个工作日(改型机7个工作日)。

检测项目:EMC(骚扰测试、抗扰度测试)和SAR。

检测依据:EMC:依据YD/T1032;SAR:无线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测量方法。

测试内容:⑴射频杂散骚扰;

⑵传导连续骚扰;

⑶辐射骚扰抗扰度;

⑷AC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⑸浪涌抗扰度;

⑹辐射连续骚扰;

⑺静电放电抗扰度;

⑻电快速瞬变脉冲群;

⑼DC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⑽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

⑾安规测试。

测试样机:6套(包装完好,与市场销售产品一致)

四、性能测试报告:

检测目的:检验抽检样品的射频性能和音频性能是滞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GSM900,DCS1800频段GSM射频性能、环境适应性测试、寿命测试、电池性能、充电器安全性、GPRS射频性能;

检测依据:环境、射频性能:YD/T1215-2002;电池:GB/T18287-2000充电器:YD/T965-1998

⑴包装、外观和装配;

⑵900MHZ频段射频性能;

⑶环境适应性测试;

⑷电池性能;

⑸GPRS业务和功能测试;

⑹1800MAZ频段GPRS射频性能;

⑺业务与功能测试;

⑻1800MHZ频段射频性能;

⑼寿命试验;

⑽充电器的安全性;

⑾900MHZ频段GPRS射频性能;

⑿音频性能测试

五、进网许可证书办理

办理机构: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受理中心。

办理周期:15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①EMC测试报告;

②无委测试报告;

③性能测试报告;

④现网(MTNET)测试报告;

⑤GCF声明(FTA测试报告)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 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版权所有:深圳博慧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4-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粤ICP备08126800号-2
咨询热线:18923659300 18926043348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李朗路万国城B座18F
Online customer Service Software
Online Customer service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