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ISO50001认证参数设定标准


1、能源基准

       组织通常依据一定边界条件和生产、设备正常状态下一定时期的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水平来确定能源基准,它可以是平均值或累计值。

确定基准主要用于自身跨期比较,进而在适宜的方面确定、评价能源目标和指标,评估能源绩效。可行时,在组织用能系统、设备;产品品种、产量、产值;能源品种、用途和功能等方面确定能源基准。在确定基准时应当考虑与能源消耗、能源效率的计量、统计、分析系统相匹配,并根据能源结构、产品结构和类型、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和手段、生产用能方面的变化进行调整。组织在确定能源基准时应当规定统计计算准则、评审原则和时间、更新规定等。

      组织应当将建立的能源基准形成文件,适时评审和更新,并通过基准确定、评价和比较能源目标和指标,评估改进的有效性,比较、分析与核算能源绩效。组织应当特别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对比较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经营规模、设备规模的差异以及由于规模经济而造成的效率差异;产品特性以及生产流程的差异,原、燃料条件、负荷率等外部条件的变化;地域和气候的差异等。



2、能源绩效参数

       组织应当明确影响运行控制的绩效参数,能源绩效参数可以是直接测量的参数(如锅炉的主蒸汽压力及温度、排烟温度和烟气含氧量),也可以是模型计算获得的参数(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基于正平衡和反平衡法计算锅炉热效率的模型)。此类参数与监控对象(如用能设备、用能系统)的能源绩效水平密切相关。组织通过对能源绩效参数的监视和测量,可实时掌握监控对象的能源绩效水平,采取控制措施,确保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为了验证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能源绩效参数的设置要包括管理层面和运行层面,管理层面的能源绩效参数通常与主要能源使用的控制有关;运行层面的能源绩效参数与设备、设施运行控制等有关。

      组织可用能源绩效参数说明其运行情况,并在影响到能源绩效参数的业务活动或基准变化时更换能源绩效参数。适用时,与能源基准进行比较。


       能源绩效参数确定和更新的方法学应予以记录,形成文件并定期评审。


 




3、能源目标和指标

   能源目标和指标是落实能源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评价能源绩效的依据。可行时,能源目标和指标应当是可测量的。能源指标应具体、可测量,并具有相关性和实效性,并应建立在与能源方针一致的能源目标基础上。能源目标、指标通常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能够反映组织整体能源利用水平、能够涵盖全部生产流程的指标,如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

b)能够反映主要工艺流程、环节的指标,如工序能耗;

c)用能设备的能源效率等指标。





      能源评审过程中的数据分析和其他信息可用来确定、改进能源目标和指标。组织建立和评审能源目标和指标时,应当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能源方针;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主要能源使用;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相关方的关注点和要求;技术、财务、运行和经营条件等方面。

      组织在建立能源目标和指标时应规定统计计算的方法、考核准则等。组织应在总体及各职能与层次上建立、实施和保持能源目标和指标,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特别是主要能源使用变更时,适时更新或调整能源目标和指标,以适用变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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